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0號
頒布時間:2011-12-15 11:25:22.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跨地區工程建設項目營業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區工程建設項目營業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跨地區工程項目營業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建的鐵路、公路、電網、電纜、水庫、管道、內河航道、港口碼頭、電站等工程建設項目在我區行政區劃內跨地級市的建設(施工)標段(以下簡稱跨地區建設標段),以及在我區行政區劃內跨地級市的已完工收費公路項目(以下簡稱跨地區收費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跨地區工程建設項目營業稅,包括本辦法第二條所涉及的跨地區建設標段建筑業營業稅、跨地區收費項目服務業營業稅。
第四條 跨地區建設標段建筑業營業稅由納稅人分別向各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跨地區收費項目服務業營業稅由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跨地區建設標段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應當向各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補征稅款。“應當申報納稅之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 跨地區建設標段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于施工前,分別向各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登記。項目登記的工作規程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36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跨地區建設標段各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應依托《建筑業房地產業項目管理系統》,以工程建設項目為管理對象,通過對采集錄入和納稅人自行錄入的項目稅源信息進行審核、分析比對和預警監督,實現對工程建設項目稅源實時監控。
第七條 跨地區建設標段各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應按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專項分類管理,收集并建立健全管理資料,做到一項一檔,確保稅收管理檔案資料的及時完整。
第八條 跨地區建設標段由各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36號)及有關規定向納稅人開具或發售《建筑業統一發票》。
跨地區收費項目由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向納稅人開具或發售《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
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補征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向納稅人開具或發售《建筑業統一發票》。
第九條 跨地區建設標段建筑業營業稅按以下方法確定:
所轄標段建筑業營業稅=跨地區建設標段建筑業營業稅總計稅營業額×(跨地區建設標段中所轄標段工程造價/跨地區建設標段工程總造價×0.65+跨地區建設標段中所轄標段里程/跨地區建設標段總里程×0.35)×適用稅率。
第十條 跨地區收費項目服務業營業稅按以下方法確定:所轄收費項目服務業營業稅=跨地區收費項目服務業營業稅總計稅營業額×所轄收費項目里程/跨地區收費項目總里程×適用稅率。
第十一條 跨地區建設標段建筑業營業稅完稅憑證由各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納稅人在工程建設項目辦理竣工驗收后,應按規定向各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手續,同時清繳各項稅款。
跨地區收費項目服務業營業稅由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后,由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方法,于稅款解繳當月分別將稅款劃給跨地區收費項目所跨市的市地方稅務局,并由實際收到稅款的市地方稅務局提供完稅憑證。
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補征稅款的,完稅憑證由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提供。
第十二條 上述各主管地稅機關對稅款分配持有異議的,先由其當事各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地稅機關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