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財行[2012]22號
頒布時間:2012-05-17 16:49:38.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單位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問題通知》(滬財稅[2012]16號)規定,現就申請辦理困難減免的有關操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手續前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信息登記。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還應當完成上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
二、納稅人應如實填寫《上海市單位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表》(樣式見附件)。
三、納稅人按不同情形需要提交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相關證明資料分別為:
(一)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的證明和土地閑置不用的說明(包括不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未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的情形等,下同);
(二)清算決定、清算公告和土地閑置不用的說明;
(三)受自然災害影響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說明;
(四)主管部門出具的政府定價和承擔公益職能的證明;
(五)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結果通知書》;
(六)市級主管部門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證明;
(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資料;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提供)。
四、上述證明資料,納稅人在辦理其他涉稅業務時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過或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對單位的生產經營、土地使用等情況通過報表、票據、納稅情況已取得客觀證據的,可不再重復提供(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結果通知書》、企業所得稅清算匯繳資料等)。
提供的證明資料應為原件和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應復核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留存復印件,原件應當場退還納稅人。
五、納稅人提交材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從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六、符合滬財稅[2012]16號文件第二條第(一)、(二)款條件的,從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當月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符合條件的,免征當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2011年度符合規定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八、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