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2009]75號
頒布時間:2009-12-13 14:19:01.000 發文單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確立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明確注冊會計師為實現總體目標而需執行審計工作的性質和范圍,以及在執行所有審計業務時承擔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簡稱審計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當執行其他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適用的相關審計準則,以滿足此類業務的要求。
第三條 審計準則不涉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會計師責任,并且法律法規可能對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提出新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保遵守所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是指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第五條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形成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而使用的信息。審計證據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錄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其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并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指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亦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
第六條 審計風險,是指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是指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在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的人員。有時也指項目負責人、項目組其他成員或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條 檢查風險,是指如果某一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是重大的,在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時,注冊會計師實施的程序沒有發現這種錯報的風險。
第九條 財務報表,是指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注。在特定環境下,財務報表有時也指單一財務報表。
第十條
歷史財務信息,是指以財務術語表述的某一特定實體
的信息。這些信息主要來自特定實體的會計系統;反映了過去一段時間內發生的經濟事項,或者過去某一時點的經濟狀況或情況。
第十一條 管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執行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在某些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層成員。
第十二條 錯報,是指某一財務報表項目表述的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與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表述的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之間存在的差異。錯報可能是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的。
第十三條 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層(有時涉及治理層)已認可并理解應當承擔下列責任,這些責任構成了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
(一)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
(二)設計和實施內部控制,使得編制的財務報表不存在由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三)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這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允許注冊會計師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信息,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審計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許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不受限制地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部人員。
第十四條 職業判斷,是指在審計準則、會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冊會計師在具體審計業務環境中作出有根據的行動決策時,對相關培訓、知識和經驗的綜合運用。
第十五條
職業懷疑,是指一種態度,包括采取質疑的思維方
式,對可能表明由錯誤或舞弊導致錯報的跡象保持警覺,以及對審計證據進行批判性評價。
第十六條 合理保證,是指在財務報表審計中,提供的一種高度但并非絕對的保證水平。
第十七條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風險。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由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兩部分組成。
固有風險,是指在考慮相關的內部控制之前,某類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某一認定發生錯報的可能性,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是重大的。
控制風險,是指某類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某一認定發生錯報的風險,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是重大的,并且沒有被內部控制及時防止或發現并糾正。
第十八條 治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戰略方向以及管理層履行經營管理責任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治理層的責任包括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在某些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可能包括管理層。
第三章 財務報表審計
第十九條 審計的目的是提高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注冊會計師通過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能夠實現這一目的。
在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制發表審計意見。根據審計準則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執行審計工作,能夠使注冊會計師形成上述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 財務報表是由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在治理層的監督下編制的。審計準則不對管理層或治理層施加責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規對管理層或治理層責任的規定。
管理層(有時涉及治理層)認可與財務報表相關的責任,是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構成了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
財務報表審計并不減輕管理層或治理層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作為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合理保證是一種高度保證。當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時,就獲取了合理保證。
由于審計存在固有限制,注冊會計師據以得出結論和形成審計意見的大多數審計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因此,審計只能提供合理保證,不能提供絕對保證。
第二十二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及評價已識別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和未更正的錯報(如有)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預期某一錯報(包括漏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通常被認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并受到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需求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基于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審計意見,因此沒有責任發現對財務報表整體并不重大的所有錯報。
第二十三條 審計準則包括注冊會計師的目標、要求和應用指南,旨在規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運用職業判斷和保持職業懷疑。
需要運用職業判斷并保持職業懷疑的重要審計環節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識別和評估由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二)通過對已評估的風險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獲取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依據從獲取的審計證據中得出的結論,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的形式取決于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注冊會計師還可能就審計中出現的事項,負有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溝通或向其報告的責任。
第四章 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
第二十六條
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的總體
目標是:
(一)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注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制發表審計意見;
(二)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根據審計發現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并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第二十七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不能獲取合理保證,并且在審計報告中發表保留意見也不足以實現向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報告的目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終止審計業務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章 要 求
第一節 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關獨立性的要求。
第二節 職業懷疑
第二十九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識別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第三節 職業判斷
第三十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
第四節 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和審計風險
第三十一條 為了獲取合理保證,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得其能夠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第五節 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所有審計準則。如果某項審計準則有效且所適用的情形存在,則該項準則與審計工作相關。
第三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掌握每項審計準則的全部內容,包括掌握應用指南,以理解每項審計準則的目標并恰當地遵循其要求。
第三十四條 除非注冊會計師已經遵守本準則以及與審計工作相關的其他所有審計準則,否則,注冊會計師不得在審計報告中聲稱遵守了審計準則。
第三十五條
為了實現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使用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在使
用規定的目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認真考慮各項審計準則之間的相互關系,并考慮采取下列措施:
(一)為了實現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除審計準則規定以外的其他審計程序;
(二)評價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三十六條 除非存在下列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每項審計準則的各項要求:
(一)某項審計準則的全部內容與具體審計工作不相關;
(二)由于審計準則的某項要求存在適用條件,而該條件并不存在,導致審計準則的某項要求不相關。
第三十七條 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偏離某項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實現相關要求的目的。只有當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無法在具體審計環境下有效地實現相關要求的目的時,注冊會計師才能偏離某項相關要求。
第三十八條 如果不能實現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這是否使其不能實現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如果不能實現總體目標,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出具非標準的審計報告,或者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終止審計業務。
不能實現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構成了重大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的規定予以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