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2009]83號
頒布時間:2009-12-30 17:28:50.000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以及作為財務報表審計結果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或者增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時,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如何受到影響。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對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時的特殊考慮》,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對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時的特殊考慮。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審計時的特殊考慮》,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審計時的特殊考慮。
第四條 本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保持審計報告的一致性。如果按照審計準則執行了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保持審計報告的一致性,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識別那些已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執行的審計業務,增強審計報告在資本市場的可信性,同時有助于增強使用者的理解能力以及識別發生的異常情況。
第二章 定 義
第五條 通用目的財務報表,是指按照通用目的框架編制的財務報表。
第六條 通用目的框架,是指為了滿足廣大使用者共同的財務信息需要而確定的財務報告框架。
第七條 無保留意見,是指當注冊會計師得出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的結論時發表的審計意見。
第八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表,是指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注。相關附注通常包括重要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釋性信息。適用的財務報告框架要求決定了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以及整套財務報表的構成。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在評價根據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二)通過書面報告的形式清楚地表達審計意見,說明其形成基礎。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制形成審計意見。
第十一條 為了形成審計意見,針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得出結論,確定是否已就此獲取合理保證。
在得出結論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的規定,未更正錯報單獨或累計起來是否構成重大錯報;(三)本準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要求作出的評價。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
在評價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會計實務的質量,包括表明管理層的判斷可能出現偏向的跡象。
第十三條 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評價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選擇和運用的重要會計政策;(二)選擇和運用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并適合于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三)管理層作出的會計估計是否合理;(四)財務報表列報的信息是否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五)財務報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預期使用者能夠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項對財務報表所傳遞的信息的影響;(六)財務報表使用的術語(包括每一財務報表的標題)是否適當。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財務報表是否恰當提及或說明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第二節 審計意見的形式
第十五條 如果得出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的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無保留意見。
第十六條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一)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財務報表整體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二)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
第十七條 如果財務報表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注冊會計師無需評價財務報表是否實現公允反映。如果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得出財務報表具有誤導性的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該事項與管理層討論,并視該事項得到解決的情況,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審計報告中表達。
第三節 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五)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六)審計意見段;(七)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九)報告日期。
第二十條 審計報告應當具有標題,統一規范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按照審計業務約定的要求載明收件人。
第二十二條 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被審計單位的名稱;(二)說明財務報表已經審計;(三)指出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名稱;(四)提及財務報表附注,包括重要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釋性信息;(五)指明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日期或涵蓋的期間。
第二十三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標題為“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的段落。
第二十四條 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應當說明,編制財務報表是管理層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
(一)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二)設計、實施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第二十五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標題為“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的段落。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二)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遵守職業道德守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三)審計工作涉及實施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包括對由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注冊會計師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并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還包括評價管理層選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
(四)注冊會計師相信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其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
如果結合財務報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省略本條第(三)項中“但目的并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的措辭。
第二十七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標題為“審計意見”的段落。
第二十八條 如果對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意見段中說明,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
第二十九條 如果在審計意見中提及的會計準則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會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意見段中指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者會計準則所屬的國家或地區。
第三十條 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第三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三十二條 審計報告應當注明報告日期。審計報告的日期不應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在確定審計報告日期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信已獲取下列兩方面的審計證據:
(一)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注)已編制完成;(二)法律法規規定的被審計單位權力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財務報表負責。
第四節 與財務報表一同披露的補充信息第三十三條 如果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并未提出要求的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列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清楚地將這些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予以區分。
如果被審計單位未能清楚地將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予以區分,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改變未經審計的補充信息的列報方式。如果管理層拒絕改變,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補充信息未經審計。
第三十四條 對于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并未提出要求的補充信息,如果由于其性質和列報方式導致不能使其清楚地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予以區分,從而構成財務報表必要的組成部分,這些補充信息應當涵蓋在審計意見中。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