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0-1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深證上[2016]1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為推動會員持續做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本所制定了《會員持續開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會員持續開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會員持續開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會員持續做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管理規則》和《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等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會員對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投資者進行交易開通、持續管理與服務、投資者教育與風險揭示以及交易行為管理,適用本指引。
第二章 客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管理
第三條 會員應當通過嚴格的業務管理規范以及柜臺系統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客戶符合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第四條 對未按照適當性管理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或者雖已簽署但未達開通期限的客戶參與創業板新股申購的,會員應當于次一交易日上午10︰00前向本所提出撤銷新股申購的申請。
第五條 對未按照適當性管理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或者雖已簽署但未達開通期限的客戶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會員應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對發生買入申報但未成交的,及時限制其繼續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直至完全符合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二)對發生買入申報且已成交的,及時限制其創業板交易買入權限,并在買入申報發生日后的2個交易日內,根據客戶意愿辦理創業板市場交易開通相關手續,直至完全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后為其解除創業板買入限制,或者督促其賣出所持有股份。
第六條 客戶在其原已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相關證券賬戶被注銷后開立新證券賬戶的,會員應當重新按照適當性管理的要求,為其新證券賬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原證券賬戶的交易經驗可以延續到新證券賬戶上。
第七條 客戶申請信用證券賬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會員應當在確認其普通證券賬戶已按照適當性管理的要求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后,對其信用證券賬戶予以即時開通。
第三章 客戶持續管理與服務
第八條 會員應當在客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后,利用電話、電子郵件、網絡與營業部現場交流等方式,持續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與投資目標等信息。
會員認為客戶信息已明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督促客戶更新。
第九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情況進行跟蹤,并結合所了解的客戶信息,至少每兩年對所有已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客戶進行一次風險承受能力的后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留存。
第十條 會員應當參考客戶評估結果,對不同類別的客戶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管理流程,在創業板證券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第十一條 對評估結果顯示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客戶,會員應當將該情形向其提示,提醒其審慎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會員的提示應當予以記錄留存。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分析與研究,客觀、公正地向客戶提供相關投資咨詢信息,引導客戶理性投資。
第四章 投資者教育與風險揭示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健全創業板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創業板市場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通過公司網站與營業場所,開設專門的創業板投資者教育專欄或園地,并持續利用交易系統、電子郵件、信函等有效方式,介紹創業板投資理財知識,宣傳創業板法律、法規、規章與業務規則,解讀創業板市場主要特點。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在其網站建立與本所投資者教育網頁的鏈接,并根據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時向客戶發布本所提供的有關創業板市場投資者教育的專欄文章、分析報告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將本所有關創業板市場的緊急通知、風險提示、盤中臨時停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過行情系統、網上交易系統等有效方式及時向客戶發布。
第十七條 會員應當密切關注客戶參與創業板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情況,對出現價量異常的新股,及時向客戶提示交易風險,引導客戶理性參與交易。
第十八條 會員應當關注客戶持有創業板股票的情況,對出現股價大幅波動、公司年度業績預虧等情形的股票,及時向客戶提示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會員應當將創業板上市公司發布的退市風險提示信息公告,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向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客戶傳達。信息傳達情況應當予以記錄留存。
第五章 客戶交易行為管理
第二十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創業板市場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管理,完善監控系統功能,建立適應創業板交易特點的監控指標體系,對客戶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第二十一條 會員應當根據客戶的資金規模、交易活躍程度、異常交易行為發生頻率、收到本所警示次數以及是否為本所重點監控賬戶等情況,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當要求涉及重點監控賬戶的客戶出具合法、合規交易承諾,并將其納入監控系統,指定專人對其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及時警示、糾正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
重點監控賬戶是指出現嚴重異常交易行為或頻繁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重點監控賬戶名單由本所確定,同時根據定期評估重點監控賬戶參與重點股票交易、異常交易發生頻率等情況進行調整,并通過書面函件、會員業務專區等方式通知會員。
第二十三條 會員應當及時向客戶充分揭示重點監控股票交易風險,提醒、引導客戶理性參與,并將重點監控股票納入監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控。
重點監控股票名單由本所根據監控情況、股價走勢、公司基本面變化等情況確定,并通過書面函件、會員業務專區等方式通知會員。
第二十四條 會員應當建立客戶異常交易處理業務流程和技術手段,對客戶出現本所口頭或書面警示、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會員應當依據《會員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糾正,并可以拒絕接受委托。
第二十五條 會員發現重點監控賬戶利用轉托管、啟用新賬戶等方式規避監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會員應當對其與客戶交易相關的管理、業務及技術人員、營業部負責人進行培訓,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督促落實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的各項制度,提高配合協助本所自律監管的責任與意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