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政辦發[2008]315號
頒布時間:2008-11-20 16:27:19.000 發文單位:無錫市政府辦公室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所有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化項目是指信息系統新建、升級改造項目、應用系統開發、信息安全保障、系統集成等項目。
第三條 市本級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立項、評審、資金平衡、項目管理和驗收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財政性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應當堅持資源整合、共建共享、集約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方針政策,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專項規劃以及信息化建設發展要求;
(二)屬于公共財政和財政資金供給的范圍;
(三)具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和具體的項目預算;
(四)經過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具備較好的組織實施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報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時間要求向市信息化辦公室統一申報;
(二)明確申請資金來源,一般包括信息化專項資金、其他政府專項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等;
(三)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方案和組織實施計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對申請使用市信息化專項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市信息辦每年定期受理;對申請使用其他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市信息化辦公室應當及時受理。
第九條 對單位申報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由市信息化辦公室根據本市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本市確定的重大項目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
第十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其資金來源由市財政局、市信息化辦公室按照下列原則共同審核:
(一)對于符合本市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本市確定的重大項目,原則上列入信息化專項資金進行平衡;
(二)對于部門系統內的重大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列入其他政府專項資金進行平衡;
(三)對于單位內部重大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列入其它財政性資金進行平衡。
對于跨年度實施的信息化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明確項目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由市財政局、市信息化辦公室進行綜合平衡。
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評審的主要內容是:
(一)項目與有關規劃的符合情況;
(二)項目與需求的符合情況;
(三)項目建設依據的充分性;
(四)項目建設的緊迫性和效益;
(五)項目的安全性和風險評估;
(六)信息共享和資源整合的情況;
(七)項目利用存量資源以及本市公共性平臺的情況;
(八)技術方案的合理性;
(九)資金估算的合理性;
(十)以往信息化項目的建設、驗收、審計和績效評估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由市信息化辦公室組織專家委員會采取會議評審、現場審核等方式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對申請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按照評審結果分別處理。
對申請市信息化專項資金的項目,評審結果為同意實施的,經市信息化辦公室核準匯總,由市信息化辦公室、市財政局報經分管市領導同意后,按照財政預算編報程序共同確定年度信息化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劃。
對申請使用其他政府專項資金的信息化項目,由分管市領導同意后,經信息辦組織評審提出意見后確需實施的,在其他政府專項資金中進行安排。
對使用其他財政性資金并已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經評審結果為同意實施的,由市財政局根據評審確定的項目預算安排項目經費。各項目實施單位須按照確定的預算進行實施,超出預算部分須重新評審。
評審結果為暫緩實施的,申報單位可以對項目進行調整后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 列入財政性資金安排的信息化項目,由市信息化辦公室、市財政局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管理協議,并根據核準的預算進行實施。市財政局、市信息化辦公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協議的要求,開展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五條 各信息化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信息安全、信息共享等相關方面的規定和要求,并按照批準同意的項目實施方案及簽訂的管理協議要求組織實施信息化項目。
第十六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市財政局對信息化項目的實施過程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進行項目總結,出具項目決算資料,并將完成情況和決算資料報市信息化辦公室、市財政局。
對已經建成的信息化項目,市信息化辦公室、市財政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信息化項目建成后,由市信息化辦公室、市財政局定期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和審計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