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辦發[2008]148號
頒布時間:2008-11-26 14:10:32.000 發文單位:淮安市政府辦公室
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淮安市企業國有資產損失領導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貫徹執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淮安市企業國有資產損失領導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安全,維護所有者權益,防止和制止國有資產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損失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其他依法認定為國有財產權益的非正常減少或滅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責任追究對象為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損失責任人)。
第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追究企業相關領導人員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企業生產經營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運作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決定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資產評估、資產核銷等事項的;
(三)違反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投資、融資、賒帳經營、進行工程招投標等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出售國有資產的、折股或無償處置、量化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五)隱瞞、截留、轉移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未經批準擅自實行產權激勵制度,濫發錢物,侵蝕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
(六)因其他違規情況或監管不力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第五條對國有資產損失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引咎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二)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責任。
(三)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由國資監管機構、紀檢監察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賠償金額;同時追回原給予的獎勵(包括股權、獎金、實物等)。以上處理措施可單獨使用,也可同時使用。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六條企業領導人員在資產損失發生后,及時采取措施減少部分損失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理;及時采取措施挽回全部損失的,可以減輕、免予處理。
第七條企業領導人員故意瞞報資產損失,弄虛作假,轉移、銷毀有關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干擾調查,包庇相關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八條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事項,企業應當及時向國資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并提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九條企業領導人員離任以后,發現其在原任職期間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十條國資監管機構發現企業發生國有資產損失時,應立即開展對該企業領導人員領導責任的調查,并及時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或避免進一步損失,同時向相關部門報告或通報。
第十一條審計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發現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應及時提請國資監管機構展開調查。
第十二條市紀委、監察、組織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權限,受理市國資監管機構的報告,并對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企業領導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