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財農[2008]110號
頒布時間:2008-11-10 09:59:31.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
各行署、市、縣財政局、農業委員會:
為規范和加強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綠色食品產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支農資金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綠色食品基地建設、產品認證、質量監控、食品安全檢測、區域環評、市場開發等環節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對象為:省政府組織承辦和參與國家有關部門舉辦的綠色食品大型經貿與展銷活動,產品通過省以上認證機構認證的重點生產基地和加工企業,示范性綠色食品專業批發市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食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和環境監測的機構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遵循公開透明、專家評審、先建后補、以獎代投、績效考評、結果導向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的重點、原則和方式
第五條 重點生產基地建設。實行先建后補、按量補貼的原則。對國家級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經國家驗收合格后,按照基地面積進行補貼;對有機食品種植基地的補貼實行保持認證后追加補貼,即基地在第一年認證后,第二年保持認證的按照基地面積進行補貼;對綠色畜禽產品養殖基地,按照奶牛基地1萬頭以上、肉牛基地10萬頭以上、生豬基地10萬頭以上、大鵝(肉雞)基地10萬只以上、蛋雞基地5萬只以上、水產養殖面積1萬畝以上為基準進行補貼;對承擔省級綠色食品科研實驗、示范任務的園區,根據承擔的工作量給予補貼。
第六條 產品開發與認證。實行先認后補、分級補貼的原則。經黑龍江省綠色食品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申報并通過認證的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及相應的生產資料產品按認證個數分等級給予補貼。有機產品在第二年保持認證后才能享受補貼。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產品補貼標準不低于3000元/個,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產品補貼標準不低于1500元/個。綠色食品認證產品的系列產品從第三個產品起,補貼標準按相應產品標準的50%給予補貼。有機食品認證產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產品的系列產品從第三個產品到第七個產品,補貼標準按相應產品標準的50%給予補貼,有機食品認證產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產品的系列產品最多補貼七個。獲得推薦使用的專用生產資料產品補貼標準不低于3000元/個,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補貼標準不低于10000元/個。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企業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本企業所支付的年度認證費額度。
第七條 環境及產品質量監控。對省級年度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質量監管、年檢、抽檢工作給予支持;對為保證產品質量開展的標準制定、科研示范工作給予支持;對跨行政區域開展綠色食品環境監測工作給予支持;對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給予支持。
第八條 市場建設。對省政府組織承辦的綠色食品大型經貿和展銷活動給予支持;對示范性綠色食品專業批發市場、專營店給予支持。
第三章 項目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省綠色食品產業發展目標和工作重點,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特色突出,經濟和社會效益大,是當地具有相對優勢的產業項目。
(二)具備廣闊的發展前景和消費市場,對發展現代農業、推進千億斤糧食工程,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財政增稅、安排社會就業具有較強的拉動作用。
(三)取得綠色食品標志認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或有機產品標志認證,產品質檢、年檢合格。
第四章 申報及撥付程序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應按項目實施單位的隸屬關系申報。
(一)項目申報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
(二)屬于市(地)、縣管理的項目,由企業或鄉鎮向當地農業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后,聯合行文上報到省綠色食品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財政廳。
(三)屬于省直管理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分別向省綠色食品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財政廳申報。
(四)省綠色食品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嚴格的審核,形成一致意見后,報送省綠色食品開發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提報如下材料:
(一)農業和財政部門的聯合申請報告;
(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證書原件;
(四)出口企業的海關貨物報關單、外匯管理局的出口收匯核銷證明和開戶行的結匯單。
越級申報和未履行手續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是財政支農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該項資金納入支農資金項目管理體系統一管理。
各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要及時撥付項目資金,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同時要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變更的,要按原申報程序重新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