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發[2009]25號
頒布時間:2009-05-05 10:29:29.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湖北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5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全省水資源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地稅部門不再代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攔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內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水資源有償使用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
二、根據取水審批權限,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湖北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征收權限分級負責征收。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水資源費,由省水利廳代為征收。
三、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資源費,委托征收應當以書面形式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水資源費,省水利廳不再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四、所有取水單位和個人均應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因取水單位和個人原因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設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征收水資源費。
五、水資源費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單位和個人應按月向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量(或發電量),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月或按季向取水單位和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款手續。對不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
取水單位和個人欠繳的水資源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追繳。
六、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資源費,應向同級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七、征收水資源費的繳庫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物價局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八、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以征收水資源費為由增設機構和增加編制。水資源費征收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
九、要建立水資源費征收的責任、獎懲機制和管理辦法。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水利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訂《湖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十、《省人民政府關于全省水資源費由地稅部門代征的通知》(鄂政發〔2006〕44號)停止執行。各級水利、地稅部門要做好征收交接工作。
二OO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