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財資[2007]276號
頒布時間:2010-01-25 08:45:02.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財政局
市直有關單位,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辦[2007]1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國家資產清查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批復,并對資產總額進行確認的工作。
二、各單位在資產清查過程中清理出的盤盈、損失資產和掛賬資金必須按照財政部通知規定的方式進行認定,并提供損益證據。
三、市本級單位的固定資產損失,按照以下權限處理:
(一)單項固定資產賬面原值低于5萬元的,根據中介機構
的審計意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并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備案。
(二)單項固定資產賬面原值超過5萬元(合5萬元),低于20萬元的,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三)單項固定資產賬面原值超過20萬元(合2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財政局批準后核銷。
四、單位的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有價證券損失、對外投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類資產損失,單項損失額低于5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單項損失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財政局批準后核銷。
五、各類資產盤盈的審批權限比照三、四條辦理。
六、單位的資金掛賬,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財政局批準后調整有關賬目。
七、根據政府及市財政局專項工作要求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有關資產損益的審批權限,根據實際工作要求另行確定。單位以轉企改制為目的的資產清查工作中清理出的資產損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財政局審批。
八、經確認的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需在市財政局批復、備案后,單位方可進行財務處理。其中,經確認的資產盤盈(含賬外資產),在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前,單位可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暫行入賬。
九、行政單位所屬未脫鉤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辦的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或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應進行價值重估、核實國家資本金等工作的,按照財政部有關企業清產核資的規定執行。
十、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確定本地區的審批權限,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