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會協[2010]17號
頒布時間:2010-04-15 09:56:01.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加強注冊會計師注冊管理,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會協[2008]105號),我會制定了《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辦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行為,保證注冊會計師正常、合理流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負責辦理全省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指導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轉所工作;市注協負責辦理本市注冊會計師轉所的初審工作。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 應當辦理轉所手續。
注冊會計師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與分所(含分所與分所)之間調動時,其注冊會計師關系的變更,按本規定的相關要求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應當將其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有特殊情況不能轉入分所的,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報分所所在地市注協及省注協備案。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轉所:
(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伙人)代表;
(二)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
(三)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伙人),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含擬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伙人)時,尚未辦理完股權轉讓(退伙)手續的;
(四)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五)中共黨員未辦理完組織關系轉接手續的;
(六)其他不適合轉所情形的。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應向所屬注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表1,以下簡稱《轉所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擬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入所” )的聘用合同;
(三)人事或勞動管理部門出具的人事關系在轉入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注冊會計師為轉出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出所”)股東(合伙人)的,還應提交經省財政廳備案的股東(合伙人)變更登記表;
(五)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已退休人員不須提交前款第(三)項,但須提交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的,應當按照與轉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約定,辦理財務、業務等方面的交接事宜,填寫《轉所申請表》。
注冊會計師為轉出所股東(合伙人)的,還應當辦理股權轉讓(退伙)手續。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應當取得轉出所和轉入所的同意,并由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人員在《轉所申請表》上簽章,并加蓋事務所公章。
第八條 轉出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及股權轉讓(退伙)手續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向所屬注協提出書面申訴。接到注冊會計師申訴后,所屬注協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并形成書面調解記錄。
自調解之日起滿1個月,注冊會計師與轉出所仍未達成一致的,除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所屬注協可以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糾紛,由相關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第九條 在轉入所同意后15個工作日內,各市屬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將轉所材料送所屬市注協辦理轉所初審手續。市注協同意后,注冊會計師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送省注協辦理轉所手續。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跨行政區域轉所(含跨省或跨省轄市,以下簡稱“跨區轉所”)的,應在轉入所同意后15個工作日內,在轉出地注協辦理轉出手續;并在轉出地注協同意后15個工作日內,在轉入地注協辦理轉入手續。
第十一條 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取得轉出市注協同意后,將轉所材料暫存省注協。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工商登記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轉入該所的手續。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因合并、分立需批量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的,可以簡化相關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同一區域內的,會計師事務所經所屬市注協同意直接向省注協提出申請,跨區轉所的,應當先向轉出地注協申請,再向轉入地注協申請;
(二)會計師事務所提交《河南省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匯總表》(附表2,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匯總表》)、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相關協議或決議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三)所屬注協同意的,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上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行政區域(跨省或跨省轄市)遷移的,應當自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下達批準文件或辦理完備案手續之日起30日內,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辦理注冊會計師的遷出、遷入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遷出地注協提交申請,同時提交《注冊會計師匯總表》、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批準遷入文件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二)遷出地注協同意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上述材料提交遷入地注協;
(三)遷出地及遷入地市注協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上簽署初審意見,省注協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注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時,或會計師事務所在為注冊會計師辦理相關人事調動手續或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注協書面報告并繳回該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各市注協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省注協,省注協按相關規定注銷注冊,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轉所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市注協認為必要時,可對《轉所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檢查,對于弄虛作假的,市注協應予通報批評。符合撤銷、注銷注冊的,報省注協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提出轉所申請至轉出地市注協辦理期間,尚未離開轉出所的,經轉出所同意可以執行業務并簽署報告。
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未辦理完畢時(以省注協簽署同意轉入意見日期為準),不得在轉入所執行業務并簽署報告。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省注協在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時,應當同時在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中完成轉所操作。省注協在批準注冊會計師轉所后的5個工作日內,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cmis.cicpa.org.cn)中錄入注冊會計師轉所情況。
第十八條 《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條 省直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轉所由省注協直接負責,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