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人社文[2010]123號
頒布時間:2010-05-19 10:00:14.000 發文單位:
各設區市勞動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為更好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精神,結合我省從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新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實際情況,現就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條件的,且此前未領取過《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其《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打印標注“符合條件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字樣,并加蓋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公章予以確認。這些對象可以憑確認后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到稅務部門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稅務部門審核批準減免稅后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記錄”頁上注明享受稅收優惠的時間、內容等,并簽上記錄人的姓名、加蓋公章或單位戳記。
二、對2009年底前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現仍符合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人員,其享受稅收政策的憑證仍為《再就業優惠證》。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