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辦[2010]190號
頒布時間:2010-11-11 08:54:57.000 發文單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我州中小學布局調整后閑置校產管理,確保學校校舍安全,防止學校資產流失,杜絕國家財產損失,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依法辦事,明確產權關系
根據《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學校財產不能按投入決定歸屬,各中小學校校園、校舍及校內的一切建筑物及附屬物均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變賣。
二、強化工作職責,嚴格監督管理
(一)各級教育部門要堅持依法治教,切實加強中小學校閑置校產的管理,對所屬中小學校的閑置校產(包括校舍、校園、設施、土地、林地等)進行登記造冊,全面掌握學校閑置校產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情況。盡快修訂完善《中小學布局調整后閑置校產處置方案》,明確處置原則、程序、方法、要求,盤活閑置資源。
(二)各級教育部門會同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中小學校閑置校產監管,堅決堵塞各種漏洞,確保校產依法管理、有效利用。
(三)對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閑置校產,由教育部門統籌,繼續用于開辦學前教育、農牧民實用技能培訓等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賣、借租或轉讓。確需進行置換和變更的,要在確保公有教育資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所得資金必須全部用于當地教育事業發展。
三、加大查處力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對拒不執行或因玩忽職守、放任自流、管理不善而出現侵占、變相侵占校產行為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侵占學校閑置校產和阻撓學校閑置校產管理及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教育部門應積極會同司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依法提起法律訴訟。
(三)對全州中小學校舍現狀,州教育局已經做了全面調查,分學校建立了影像資料檔案。隨著全州中小學布局調整工作的深入推進,部分中小學(特別是教學點)已經閑置,各縣要提前著手,切實抓好已閑置校產的管理工作。近期,州上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州閑置校產管理、利用及處置情況進行調研和檢查。布局調整工作結束后,州上成立專門督查組,對閑置校產處置利用情況一一進行核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