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辦[2011]7號
頒布時間:2011-01-20 09:03:22.000 發文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旅游局、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地稅局《關于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業務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關于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業務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明確指出:“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精神,促進社會合理分工,推進政府后勤服務社會化和降低行政成本,鼓勵旅行社行業通過公平競爭提高競爭力,進一步發揮旅游業對全省發展的戰略支撐和帶動作用,加快推進高原旅游名省建設,現就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業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的業務范圍
(一)接受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二)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展覽等事務;
(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旅游服務外包和服務業務。
二、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的相關政策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舉辦的重大會議、展覽、考察活動等事項委托旅行社代理可以納入政府公開招投標范圍;
(二)旅行社根據服務內容在屬地稅務機關辦理委托手續后,根據服務內容可以出具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展覽、考察等發票;
(三)旅行社出具的正規發票可以作為公務活動的報銷憑證。
三、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的管理
(一)對納入政府采購的大型會展和公務接待等旅游服務外包業務的管理,按照《青海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批辦法》和《青海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與差旅、考察、會議、接待以及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服務外包業務的旅行社應符合以下條件:
1.誠實守信,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旅游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
2.三年內沒有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三年內沒有偷稅漏稅行為的;
4.在上一年度旅行社年檢工作中排名列30名以內的;
5.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至少與10名以上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
6.省旅游局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
省旅游局
省財政廳
省監察廳
省地稅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