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政辦發[2011]60號
頒布時間:2011-06-15 13:37:56.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撫順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撫順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評審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投資各類項目評審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評審,包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和財政投資評審。是指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評審和利用市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投資項目、土地交易等項目,在資金使用過程中的評審行為。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分別是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和財政投資評審的業務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政府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政府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政府投資評審項目,提出評審要求;
(三)審核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
(四)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是我市政府投資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具體負責和組織實施政府投資評審工作。
第五條 政府投資評審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標準進行。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先評審、后下達預算,先評審、后招標采購,先評審、后撥付資金,先評審、后批復決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范圍: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范圍。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和大型改造項目。主要包括:
1. 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2. 公益性項目;
3.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
4. 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5. 以政府名義建設的其他投資項目。
(二)財政投資評審范圍。主要包括:
1. 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2. 財政性各類專項基金、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3. 由政府財政擔保的各種融資(含國債轉貸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
4. 經市政府批準依法轉讓國有資產產權或經營權收回的資金投資的項目;
5. 政府發行的債券、彩票及接受的各類贈款、捐款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
6. 政府投資為主的企業建設項目。
第八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
評審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書(表)、項目申請報告、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的評審。
(二)財政投資評審。
1. 項目招標前工程量清單及清單計價的編制與評審;
2. 市政府貨物采購項目的評審;
3. 項目概算、預算、工程量清單及清單計價、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的編制或評審(含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的評審);
4. 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的評審;
5.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九條 評審機構評審的程序:
(一)評審機構受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或建設單位委托開展評審工作;
(二)根據評審任務,制定評審計劃、安排專業評審人員;
(三)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評審所需的資料,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四)進入項目建設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對項目的內容按照有關標準、定額、規定及建設市場實際情況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項目投資;
(六)對評審過程發現的問題,向委托單位或項目建設有關單位進行核實;
(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由評審機構向委托單位出具初步評審意見,經項目單位反饋,評審機構復核后,向委托單位出具評審報告;
(八)財政投資評審。向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意見,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對評審意見提出書面反饋意見。根據評審意見及項目建設有關單位的反饋意見,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復核后,向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條 評審機構開展政府投資評審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組織專業評審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二)要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但對重大項目和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項目評審論證工作;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出具評審意見或評審報告;
(四)建立嚴格的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的評審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復審制度,確保投資評審工作質量。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政府投資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評審機構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積極配合評審機構做好核實工作,不得拒絕、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三)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的編制工作,報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四)自收到評審機構出具的初步評審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初步評審結論。
第十二條 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存在問題和建議等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的評審意見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參考意見;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是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招標、采購、簽訂工程合同的控制標準,是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批復竣工決算、實施建設資金管理和監督的重要依據。
政府投資需經評審的項目,未經評審機構評審的,不得進行立項批復、招標投標及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市審計局對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項目結果進行抽檢審計。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評審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評審單位向評審機構支付評審費用。
第十六條 對政府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有關單位違反政策、法規的行為,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評審機構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評審具體實施細則由評審機構業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各縣、區對本級政府投資評審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