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金管[2011]62號
頒布時間:2011-10-20 09:10:26.000 發文單位:其他地方機構
各有關單位: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是民生工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基礎,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根據國務院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法制化要求,經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商,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并報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從2011年10月12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列入全市勞動合同格式文本,進一步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完善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規定。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用工單位要牢固樹立法制意識,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格式文本與職工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條款,凡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切實保障廣大職工享受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
二、廣大職工要自覺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主動與用工單位協商約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條款,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優越性,依靠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解決自身和家庭住房困難,維護自身權益。
三、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在各級職能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工作力度,積極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執法,依法懲處違規單位,確保住房公積金繳存列入勞動合同文本得到貫徹執行,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附件:南京市勞動合同書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