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價價管[2011]569號
頒布時間:2011-11-30 09:49:1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物價局
為適當疏導電價矛盾,保障電力供應,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節能減排,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南方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2618號)有關規定,現就海南電價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上網電價
(一)為疏導煤炭價格上漲對發電成本的影響,適當提高統調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海南統調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稅,下同)每千瓦時提高0.025元,即由0.4653元/千瓦時調整為0.4903元/千瓦時。
(二)牛路嶺水電站和小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0.01元。即牛路嶺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由0.28元調整為0.29元。小水電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27元的提高到0.28元,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29元的提高到0.30元。
二、為鼓勵燃煤發電企業落實脫硝要求,海南省安裝并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發電企業,經國家或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試行脫硝電價,電價標準暫按每千瓦時0.008元執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將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電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提高至每千瓦時0.008元。
四、適當調整海南電網銷售電價
(一)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暫不調整,對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制度,具體方案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的《關于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組織價格聽證后實施。
(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電度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03元。
(三)大化肥企業用電電度電價由每千瓦時0.585元提高到0.615元。
(四)農業生產用電中的糧食作物排灌及種植業用電價格不調整,其他農業生產用電電度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026元。
(五)銷售電價調整后,同步相應調整峰谷電價水平,我省的峰谷電價基本政策不變。
調整后的海南省電網具體銷售電價見附件。
五、執行時間
以上電價調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
六、有關要求
(一)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國家規定的電價水平。要切實加強管理,挖潛降耗,保證正常生產經營,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實到位;要加強監督檢查,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物價局。
附件:海南省電網具體銷售電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