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會協[2011]99號
頒布時間:2011-11-29 10:44:27.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根據《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蘇財會[2011]42號),我會制定了《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經征求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反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財會[2011]42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指導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填報有關信息并進行審核、評價。
第二章 綜合評價對象
第三條 《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規定的綜合評價對象,均須參加綜合評價。
第四條 我省事務所設立的分所納入總所一起評價,外省事務所在我省設立的分所單獨參加評價。
第五條 新設立的事務所,從設立第二年起參加綜合評價。
第三章 綜合評價指標
第六條 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總分為1000分,主要內容包括:事務所收入、人力資源、內部治理、質量控制與職業道德、黨建等五個方面:
1.事務所收入。主要內容為業務收入、業務收入增長率、業務收入增長額、全體員工人均業務收入和非審計業務收入所占比重等五項指標。
2.人力資源。主要內容為注冊會計師人數、普通員工人均收入、普通員工人均收入增長率、社會保險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國際化人才情況、碩士以上專業人才情況和注冊會計師人均繼續教育支出等八項指標。
3.內部治理。主要內容為事務所負責人年齡、第一大股東持股或最大合伙人出資比例和是否嚴格按照規定提取、使用風險基金或購買職業保險等三項指標。
4.質量控制與職業道德。主要內容為事務所或事務所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情況,普通員工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情況等六項指標。
5.黨建。主要內容為事務所黨建現狀、發展黨員情況、組織黨員活動情況、參政議政與統戰工作等四項指標。
第四章 綜合評價得分計算方法
第七條 綜合評價得分=事務所收入得分+人力資源得分+內部治理得分+質量控制與職業道德得分+黨建得分(詳見附件)。
第五章 綜合評價分類分級方法
第八條 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根據事務所填列的綜合評價信息計算事務所得分,并按照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得分相同的事務所按全體員工人均業務收入高低排序。
第九條 根據事務所綜合評價情況,將事務所分為A、B兩類。其中,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相關情形的事務所列為B類,其他事務所列為A類。
第十條 根據A類事務所得分排名情況,將事務所劃分為AAAAA、AAAA、AAA、AA和A等五個級別,具體為:
(一) AAA級以上事務所數量原則上確定為參評事務所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中AAAAA級事務所原則上不超過5家,AAAA級事務所原則上不超過30家。
(二) AA級以下事務所數量原則上確定為參評事務所總數的三分之二,其中A級事務所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事務所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列為B類:
(一) 不按照要求參加綜合評價的;
(二) 填列信息嚴重失實或故意填列不實信息的;
(三) 不符合事務所設立條件的;
(四) 事務所或事務所負責人因業務活動受到暫停執業以上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 未履行繳納會費義務的;
(六) 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章 評價程序
第十二條 每年2月底前,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年度綜合評價工作指南。
第十三條 每年3月底前,事務所按照要求填列綜合評價信息并報送所屬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十四條 每年4月底前,對事務所填列信息進行初審。市屬事務所綜合評價信息由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同市財政局會計管理和監督機構審核,并將審核資料于3月底前上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審核中如發現存在不實信息的,應責令事務所限期改正。省直事務所填列的信息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同省財政廳會計管理和監督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每年5月底前,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同省財政廳會計管理和監督機構對全省事務所綜合評價信息進行審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確認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并對事務所進行分類分級。
第十六條 每年6月底前,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委員會審定評分及分類結果,并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通過認定的網站、報刊發布AAA級以上事務所名單;AA以下級別事務所分類分級情況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通知其所在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并由所在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反饋給相關事務所。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事務所負責人應對本所的綜合評價工作負責。對于不支持、不配合、填列信息嚴重失實或故意填列不實信息的,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相關事務所負責人給予行業懲戒。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