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財綜[2011]142號
頒布時間:2011-12-16 14:30:43.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
省直各部門:
根據《省本級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有關任務分工的通知》(黑治金辦[2011]7號)規定,為切實防治“小金庫”,現就進一步加強津貼補貼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津貼補貼項目、范圍和標準,不得自行新設津貼、補貼和獎金項目,不得擅自提高現有津貼補貼標準或擴大執行范圍。
二、各部門要按照規定設立核算津貼補貼的會計科目,不得通過其他科目核算和反映津貼補貼發放情況。津貼補貼原則上一律以銀行折、卡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
三、各部門要加強津貼補貼資金來源管理,各項政府非稅收入要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違反規定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用于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不得以其他形式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應當上繳財政的各項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
四、各部門要加強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等相關經費管理,不得以工會會員活動、評比競賽和重大節日慶祝活動等形式,用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實物,不得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和值班費。
五、凡違反津貼補貼規定的,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退回,同時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組織部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規定,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