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海關公告[2012]1號
頒布時間:2012-02-21 10:45:39.000 發文單位:武漢海關
為了提高直達效率,保證海關正確審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的有關規定,武漢海關為符合適用條件的進口企業的進口貨物提供價格預審核直達便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價格預審核(以下簡稱預審價)是指經企業申請,海關在貨物實際申報進口前對其完稅價格進行審核,貨物實際進口時,海關按照預審價確定的完稅價格計征稅款。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武漢海關關稅處(以下簡稱預審價部門)提交預審價申請:
(一)適用海關A類、AA類管理的企業;
(二)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收貨單位。
(三)進口貨物在武漢關區辦理申報納稅直達手續。
三、下列貨物不納入預審價范圍:
(一)公式定價進口貨物;
(二)內銷保稅貨物;
(三)需要結合實貨驗估確定完稅價格的進口貨物;
(四)其他海關認為不適合預審價的貨物。
四、企業可以在貨物實際申報進口之前至少15個工作日,書面向預審價部門提交預審價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申請單》(以下簡稱《預審價申請單》,附件1),每一份《預審價申請單》對應一份合同;
(二)合同、發票等與貨物進口有關的商業單證;
(三)反映交易過程的業務函電及商品資料、價格行情等;
(四)證明企業適用海關A類、AA類管理的相關材料;
(五)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材料均須加蓋企業公章。
五、企業應當對預審價申請內容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于預審價部門要求補充提供材料或進一步說明情況的,應及時補充材料或解釋說明。
六、對于在價格預審核期間或企業補充材料期間,貨物實際申報進口的,企業應當立即通知預審價部門,預審價部門應當停止對企業預審價申請進行審核,并通知審單部門和現場海關按照《審價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七、預審價部門經審核認為企業申請價格符合成交價格有關規定的,出具《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決定書》(以下簡稱《預審價決定書》,附件2)。《預審價決定書》僅對申請企業本次申請的貨物有效。《預審價決定書》的有效期限為90天,特殊情況,經企業申請,海關同意后可以再延長30天。長期合同進口貨物的《預審價決定書》有效期由海關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確定。
經審核認為企業申請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有關規定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預審價部門出具《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告知書》(附件3),并通知企業按照正常報關程序申報進口。
八、在海關預審價申請審核期間或作出預審價結論后,預審價申請中內容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立即向預審價部門書面說明理由,其中仍符合預審價規定的,可重新提出預審價申請。
九、預審價部門認為原預審價結論應當撤銷并重新預審價的,在撤銷預審價結論時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有關貨物尚未申報進口且仍滿足預審價條件的,如企業重新提出預審價申請,可以繼續受理;
(二)有關貨物已經申報進口且已按照預審價確定的完稅價格計征稅款的,由海關重新審查確定貨物完稅價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征收稅款進行調整并辦理相應的退補稅手續。
預審價結論經撤銷的,或者《預審價決定書》有效期屆滿的,《預審價決定書》自動失效。
十、企業經預審價申請獲得《預審價決定書》的,應當在貨物實際申報進口時,在報關單備注欄內填報《預審價決定書》編號,并隨附《預審價決定書》復印件及進口申報所需的各項資料。
十一、企業在貨物申報和進口過程中違反海關管理規定的,海關依法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海關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調整預審價商品范圍,并對外公告。
十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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