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12]1號
頒布時間:2012-03-23 09:37:18.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429號,以下簡稱429號文件)等有關政策規定,我委對《北京市定價藥品目錄》(京發改[2006]525號)進行了調整,經市政府批準,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429號文件中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范圍的非處方藥劑型;2010年版《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北京醫保目錄》)新增藥品通用名稱項下的所有處方藥劑型,以及《北京醫保目錄》所列的非處方藥劑型,列入本市定價藥品目錄。本市定價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形式,定價內容為最高零售價格。
二、列入本市定價目錄的藥品,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我委已經制定公布過價格的,在我委重新制定公布價格前,暫按已公布價格執行;未制定公布過價格的,在我委定價前,暫由生產經營企業根據現行市場情況自行制定價格。
三、未列入國家及本市定價目錄的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對于退出本市定價目錄但列入國家定價目錄的藥品,嚴格按照429號文件第三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中藥飲片、民族藥和醫院制劑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各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要加強價格行為自律,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合理制定價格;相關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行業監管的優勢,加大監管力度,積極有效地引導生產和經營,創造良性競爭環境,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五、對于政府定價范圍內藥品,各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對于市場調節價藥品,各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要做好明碼標價工作,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各級價格部門要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依法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同時,加強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了解掌握成本情況和市場信息,積累基礎數據,為科學合理的制定藥品價格提供依據。
六、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原《北京市定價藥品目錄》(京發改[2006]525號)和《北京市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試行)(京發改[2008]1354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關附件:北京市定價藥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