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2]56號
頒布時間:2012-04-19 09:47:44.000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杭州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補償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2]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重新公布我市市區征地補償標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標準適用于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補償。
二、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四項費用。具體為: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征地區片價”,其中安置補助費標準統一為4.5萬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按照市有關規定實行綜合補償。具體補償時青苗補償費按照“有苗補償、無苗不補”的原則,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由被征地村按標準據實補償給相應的所有權人。
三、征地區片范圍以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市區征地區片分布圖為準。
四、除林地外,在對被征土地進行補償時不分地類均采取同一補償標準。
五、安置方式分為開發性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對撤村建居村(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采取貨幣安置的除外),及經市政府批準實行開發性安置的建設項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應執行開發性安置的補償標準。除以上情形外均執行貨幣安置的補償標準。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員數量均按照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平均每畝耕地上的農業人口數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但原則上不超過以下標準:一級區片為2.6人/畝;二級區片為2.2人/畝;三級區片為1.8人/畝;四級區片為1.4人/畝。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標準的1/2計算。
農轉非人員在參保時的具體繳費標準,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如有下列情況,一律不予補償:
?。ㄒ唬┱鞯夭疬w凍結通告發布后突擊栽種的青苗、果樹,挖掘的魚塘和養殖的魚類,搭建的各類大棚等;
?。ǘ┱鞯夭疬w凍結通告發布后突擊裝飾裝修的;
?。ㄈ┎痪哂泻戏óa權證書和其他有效證明的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性或暫保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
八、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按照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相關標準另行補償。
九、各區政府(管委會)要對轄區內征地補償標準的實施情況切實擔負起監管責任。有關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降低或提高補償標準,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發現上述情況,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杭州市區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09]59號)同時廢止。
十一、本通知相關事宜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附表:
1.征地區片價標準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