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辦字[2012]54號
頒布時間:2012-04-19 11:29:02.000 發文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提高全市環境污染風險防控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恢復和整治被破壞生態環境,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范環境風險能力的有效手段,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促使企業不斷提升環境管理水平。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對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在事故發生后能迅速恢復正常生產活動,具有重要意義。
二、工作原則及目標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動態管理、風險可控、多方共贏的原則,規范有序地推進。
通過2至3年的試點工作,逐步提高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業企業的環境安全責任意識和環境管理水平,消除一批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形成社會共同防控環境風險的良好局面。到“十二五”末,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基本覆蓋重污染行業和重點防控區域,全市環境安全保障能力明顯增強,努力形成符合青島實際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三、試點范圍
試點應按照突出重點、有序擴大的方式推進。初期選擇環境污染風險點多、事故危害大、定損相對容易的行業和企業,率先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隨著試點工作機制的逐漸完善,要將試點范圍逐步擴大到所有重污染行業、環境敏感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以及因安全等突發事件易引發次生環境污染的單位。
四、保險保障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在合同條款中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基本保障內容:
(一)因環境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財產損失需支付的賠償費用。
(二)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依法對相關區域范圍內被污染生態環境進行必要清污修復所產生的費用。
(三)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參保企業為控制事態,減少對第三者和生態環境的損害,采取必要補救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其他與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的損失賠付,可由承保企業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另行約定。
保險合同應對每項保障內容的最高賠付標準及免賠額度進行約定。
五、相關方責任及義務
各區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引導并為參保企業和承保單位(以下稱“保險公司”)之間的投保理賠等市場行為搭建規范化的服務平臺,建立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督促保險合同簽約相關方認真履行約定的承諾和條款;要綜合運用各種政策、措施,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健康發展;要充分運用保險評估、核查結果加強對工業企業的動態管理,有效控制環境風險。
承接企業投保的主要保險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保險人的責任和義務,積極開發適合我市實際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并運用費率浮動機制調動參保企業加強內部管理的積極性;要建立專業化的評估、核查、定損、理賠隊伍,并配套相應的工作制度,設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理賠“綠色通道”,及時做好對參保企業的相關服務工作,并嚴格保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要適時確定共保人制度,分擔經濟風險。
參保企業作為試點工作的主體,要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及時向社會、政府監管部門、保險公司公開企業管理及投保相關信息;要將投保及理賠過程中的專業評估和核查作為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生產效益的外部力量,并據此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管理臺帳,不斷調整產品結構,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科技及自動化水平,強化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及風險防范設施的運行管理,逐步降低環境風險等級;對突發事件引起的污染事故,要積極主動采取應急措施,將污染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及時做好救助、清污等工作,主動配合保險公司做好責任認定及核實理賠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賠償糾紛調解工作,并依法承擔超出投保責任限額之外的賠償等義務。
六、風險評級及保險繳納標準
對企業的環境風險實行等級評估制。企業的環境風險評級,應在相關職能部門和保險公司共同組織下,由專門的評估機構或專家隊伍,根據企業生產性質、規模、管理水平及風險源狀況、周邊環境敏感程度等要素來綜合評定。保險費繳納標準由保險公司參考企業環境風險評級,并根據保險條款、費率的有關規定確定。
七、投保及理賠工作程序
投保的基本程序是:參保企業提出投保意向——參保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定級——保險公司說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保險公司與參保企業商定保險方案和承保條件——簽訂保險合同。參保企業的續保工作應在投保保障期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
理賠的基本程序是:參保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同時積極施救減少損失——保險公司立即安排人員快速到達現場,根據案情需要組織相關專家對事故責任和損失進行鑒定——保險公司、參保企業、受損相關方(含污染修復清理相關方)根據保單責任對污染損失及賠付金額進行協商確認——保險公司將賠付款支付給受損相關方。
對保險合同相關方就理賠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分歧,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進行調解,經調解最終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合同相關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八、保障措施
(一)強化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建立青島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調度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制度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試點聯動工作機制,進一步細化工作方案,分解落實工作目標和任務,推動試點工作順利實施;要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納入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建設,以突出經濟調節在事故預防及處置中的引領作用,促進全市環境風險防控能力和監管水平的提高。各有關部門、保險公司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確保投保、事故勘查、定損、理賠等工作高效、順暢;要及時互通工作信息,為創新社會管理機制服務。
(二)加強試點工作的政策扶持
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向參保企業優先安排環保補助資金,用于污染治理和風險防范整改。金融、環保等部門對參保企業在綠色信貸、評先創優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環保部門逐步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融入日常環境管理,將是否參保作為上市或再融資核查、辦理特許經營許可、建設項目改擴建審批驗收等方面的重要審查內容。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探索采用有利于試點工作順利推進的其他政策措施,注重政策的組合效應,在服務參保企業、保險公司正常發展的同時,有效促進各行業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試點工作各推進單位要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增強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自覺性,擴大環境信息、污染保險公開范圍,營造全社會關注、理解、支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注意研究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好辦法和好經驗,重要情況要及時向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報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