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農工辦發[2014]3號
頒布時間:2014-10-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9月30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以下簡稱《意見》)公布。這是繼《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印發實施以來,國務院印發的第二個全面系統地指導做好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文件。《意見》的印發實施,對于維護農民工權益、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促進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做好《意見》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我們組織起草了《宣傳提綱》,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廣泛開展對《意見》的宣傳。
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宣傳提綱
2014年9月12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以下簡稱《意見》)印發實施。這是繼《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印發實施以來,國務院印發的第二個全面系統地指導做好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文件,是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指南。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農村富余勞動力逐步轉變為二三產業工人、轉變為城鎮市民,是世界各國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發展進程中的客觀規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到二三產業和城鎮就業成為農民工,并逐步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是推動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工作,國發〔2006〕5號文件實施以來,建立了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農民工工作取得顯著成效。農民工就業規模持續擴大,2013年農民工總量達2.69億人,其中外出就業農民工1.66億人;職業技能不斷提高,工資收入大幅增加,參加社會保險人數較快增長,勞動保障權益維護明顯加強,享受基本公共服務范圍逐步擴大,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正在形成。但目前農民工就業穩定性不強,勞動保障權益受侵害的現象還時有發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項目范圍和人數比例仍然較小,大量長期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還未落戶,與廣大農民工尤其是新生代農民工期望融入城鎮、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實現自身全面發展的訴求不相適應。
面對新的形勢,迫切需要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將農民工培養成為穩定就業的新型產業工人、發展成為在城鎮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務的新市民。這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首要任務,是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擴大內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統籌解決“三農”問題、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重要內容,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提出了“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發展方向,強調新型城鎮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鎮化”,要把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作為新型城鎮化的首要任務。《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用專篇對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作出了部署。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起草了《意見》,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后印發。《意見》的印發實施,對于維護農民工權益、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促進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農民工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見》的落實。
二、《意見》提出的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總體目標、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到2020年,轉移農業勞動力總量繼續增加,每年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2000萬人次,農民工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勞動條件明顯改善、工資基本無拖欠并穩定增長、參加社會保險全覆蓋,引導約1億人在中西部地區就近城鎮化,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未落戶的也能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農民工群體逐步融入城鎮,為實現農民工市民化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二)基本思路。
按照工業化、信息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的要求,積極探索中國特色農業勞動力轉移道路,通過著力做好四方面工作(“四個著力”),有序推進、逐步實現有條件有意愿的農民工市民化。“四個著力”包括:一是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這是農民工市民化的基礎。二是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這是農民工市民化的基本。三是著力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這是農民工市民化的關鍵。四是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使農民工本人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城鎮,這是農民工市民化的支撐。
(三)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對待。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公平保障農民工作為用人單位職工、作為城鎮常住人口的權益,幫助農民工解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實現改革發展成果共享。二是堅持統籌兼顧、優化布局。按照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逐步完善生產力布局和城鎮化布局,引導農民工在東中西不同區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鎮以及城鄉之間合理分布。最終期望形成這樣一種局面:大部分農業人口有序轉移成為二三產業工人和城鎮市民,小部分農業人口在農村從事適度規模經營的現代農業、通過新農村建設過上與城鎮市民同等水平的生活;轉移成為市民的人口根據各地綜合承載能力,均衡地分布在東中西不同區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鎮。三是堅持城鄉一體、改革創新。適應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需要,著力改革城鄉二元體制機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農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務、戶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擔等制度。四是堅持分類推進、逐步實施。按照自愿、分類、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優先,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重點促進長期在城鎮居住、有相對穩定工作的農民工有序融入城鎮,循序漸進地推進農民工市民化。
三、《意見》提出的政策措施
《意見》圍繞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在總結國發〔2006〕5號文件實施以來各地創造的新鮮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基礎上,針對當前的突出問題和發展趨勢,從四個方面提出了今后一個時期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
1.努力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水平。這既是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提高農民工收入水平、推動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基礎,也是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為此,一是要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職業培訓主管職能和主體作用,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力度,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對在崗農民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對具備中級以上職業技能的農民工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二是要充分發揮扶貧、科技、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農民工職業培訓中的重要作用,制定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綜合計劃,相關部門按分工組織實施,加強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的統籌管理。三是要改進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加大培訓資金投入,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標準,落實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改進培訓補貼方式,重點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企業定崗培訓,面向市場確定培訓職業(工種),形成培訓機構平等競爭、農民工自主參加培訓、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
2.加快發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為了從源頭上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水平,要努力實現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都能接受職業教育或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為此,一是要全面落實中等職業教育農村學生免學費政策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二是鼓勵各地根據需要改擴建符合標準的主要面向農村招生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支持沒有職業院校或技工院校的邊遠地區各市(地、州、盟)因地制宜建立主要面向農村招生的職業院校或技工院校。三是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創新辦學模式,提高教育質量。四是積極推進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3. 完善和落實促進農民工就業創業的政策。針對目前制約農民工就業創業的問題,《意見》提出:一是要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工就業的戶籍限制等歧視性規定,保障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二是要完善農民工就業服務。實現就業信息全國聯網,方便農民工異地求職;完善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有針對性地為農民工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加強農民工輸出輸入地勞務對接,輸出地可在本地農民工相對集中的輸入地設立服務工作站點,輸入地應給予支持;組織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春風行動”。三是要開發適合農民工的就業崗位。大力發展服務業特別是家庭服務業和中小微企業;積極支持農產品產地初加工、休閑農業發展;引導有市場、有效益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優先向中西部轉移,吸納從東部返鄉和就近轉移的農民工就業。針對一些地方農民工流動攤販與城市管理之間存在的矛盾,要建設減免收費的農貿市場和餐飲攤位,滿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進農民工就業。四是要促進農民工創業。將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范圍,運用財政支持、創業投資引導和創業培訓、政策性金融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生產經營場地和創業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工創業。五是要做好老少邊窮地區、牧區、庫區、漁區農牧漁民轉移就業工作和農民工境外就業服務工作。
(二)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1. 規范使用農民工的勞動用工管理。依法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規范的勞動關系,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首要環節。一些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不規范,直接影響到農民工的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工傷賠償等勞動保障權益。為此,一是要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普遍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在務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時間短的農民工中推廣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對小微企業經營者開展勞動合同法培訓。二是要依法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三是要清理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四是要完善適應家政服務特點的勞動用工政策和勞動標準。五是要整合勞動用工備案及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實現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服務。
2.保障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酬并實現工資水平的合理增長,是大多數農民工最關心的權益。為了解決目前仍然存在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頑疾,并且讓農民工能夠合理分享發展成果,一是要推行“一卡兩金三制”,即推廣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在建設領域和其他容易發生欠薪的行業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有條件的市縣探索建立健全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完善并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制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解決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二是要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原則。三是要在經濟發展基礎上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推動農民工參與工資集體協商,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
3.擴大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覆蓋面。將農民工依法納入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既能應對當前發生工傷、疾病等風險,更能解除年老后的后顧之憂。為了推動用人單位依法為農民工參保繳費,一是要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推進農民工等群體依法全面持續參加社會保險。二是要完善制度。研究完善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靈活就業農民工可以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推動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并平等享受待遇。三是要依法保障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依法將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努力實現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著力解決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問題;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
4.維護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權益。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多次強調,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并指出所有企業必須做到安全培訓到位。但是,當前農民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仍然多發,不少農民工安全意識淡薄,既是事故的受害者,也是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據統計,工礦商貿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80%以上發生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中小企業,傷亡人員大多是農民工;每年報告的職業病新發病人員,也有超過半數是農民工。在生產作業場所,保護好農民工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已成為當前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重點工作之一。為此,一是要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和職業健康教育。強化高危行業和中小企業一線操作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相關知識納入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內容。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培訓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相結合制度。二是要對職業病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督促企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農民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建立監護檔案。建立重點職業病監測哨點,完善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的法規、標準和機構。三是要加大工傷職業病預防工作力度。重點整治礦山、工程建設等領域農民工工傷多發問題。四是要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幫扶行動。深入開展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條件的無法追溯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無法承擔相應責任的農民工職業病患者享受相應的生活和醫療待遇。
5.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維護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需要有效的維權渠道提供保障。為此,一是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加強用人單位用工守法誠信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健全舉報投訴制度,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二是要加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按照“鼓勵和解、強化調解、依法仲裁、銜接訴訟”的要求,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暢通農民工勞動爭議仲裁“綠色通道”,簡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農民工的集體勞動爭議調處機制。三是要加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查程序,完善異地協作機制,方便農民工異地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暢通法律服務熱線,加大普法力度,不斷提高農民工及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四是要加強維權能力建設。大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網絡。
(三)著力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
1.從兩方面同步推進農民工逐步平等享有市民權利。農民工市民化的本質含義是農民工能夠平等享有以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市民權利。為此,一方面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促進有條件有意愿、在城鎮有穩定就業和住所(含租賃)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城鎮有序落戶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鎮公共服務;另一方面要深化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制度改革,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由主要對本地戶籍人口提供向對常住人口提供轉變,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在城鎮未落戶但常住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權利。《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對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已經作出了規定,因此《意見》僅提出銜接性的原則要求,同時著重對推動未落戶的農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提出了要求。
2.完善農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制度和方式。一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明確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并不斷提高綜合承載能力、擴大項目范圍。二是實行居住證制度。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輸入地城鎮未落戶的,依法申領居住證,持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三是推行“一站式”綜合服務。在農民工輸入相對集中的城市,主要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臺等現有資源,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平臺,整合各部門公共服務資源,為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一站式”綜合服務。
3.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隨遷子女接受教育問題是農民工的重要關切,解決好這個問題,不僅有益于農民工及其子女,而且有益于常住地城鎮提高人口素質、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有益于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進步。為了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一是要保障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隨遷子女開放,與城鎮戶籍學生混合編班,統一管理。二是要積極創造條件著力滿足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需求。三是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好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四是要做好保障工作。輸入地政府要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學校布局,科學核定公辦學校教師編制,加大公辦學校教育經費投入;對在公益性民辦學校、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受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支持經費,指導和幫助學校、幼兒園提高教育質量。五是要針對農民工隨遷子女因居住條件差、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等原因而存在的學習和成長中的難題,開展關愛流動兒童活動。
4.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一是要落實農民工獲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方面的權利,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繼續實施國家免疫規劃,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預防接種服務。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置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強化農民工健康教育、婦幼健康和精神衛生工作。加強農民工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實“四免一關懷”等相關政策。二是為了緩解農民工“看病難、看病貴”問題,要完善社區衛生計生服務網絡,將農民工納入服務范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當地醫療救助范圍。三是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工作。鞏固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全國“一盤棋”工作機制,加強考核評估,落實輸入地和輸出地責任。開展流動人口衛生計生動態監測和“關懷關愛”活動。
5.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住有所居是農民工進城就業的基本生活要求,更是轉變為市民的基礎條件。解決數以億計農民工的居住問題,需要與城鎮戶籍人口住房問題統籌考慮,將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與政府作用相結合,區別各類農民工的不同情況,綜合采取多種途徑。為此,一是要改變在住房發展規劃中只考慮城鎮戶籍人口的做法,統籌規劃城鎮常住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面積,將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住房發展規劃。二是要支持多數農民工主要依靠市場解決住房問題。支持增加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給,規范房屋租賃市場,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并按規定享受購房契稅和印花稅等優惠政策。逐步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范圍。三是要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住房保障實施范圍。加強城中村、棚戶區環境整治和綜合管理服務,使居住其中的農民工住宿條件得到改善。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宿舍型或單元型小戶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人單位或農民工出租。四是要改善未租購住房的農民工居住條件。允許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范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督促和指導建設施工企業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
6.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民工家庭的用益物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是農民工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受的合法財產權利。《意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精神,綜合提出了要求。一是要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土地權益。二是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加強流轉管理和服務。完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仲裁體系和調處機制。三是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經濟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保障農民工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四是要完善相關法律和政策,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問題。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四)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1.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一是要重視從農民工中發展黨員,加強農民工中的黨組織建設,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二是要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報考公務員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三是要創造新辦法、開辟新渠道,支持農民工在職工代表大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中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2.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一是要發揮政府作用。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繼續推動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向農民工同等免費開放。推進“兩看一上”(看報紙、看電視、有條件的能上網)活動,引導農民工積極參與全民閱讀活動。舉辦示范性農民工文化活動。二是要發揮社區的作用。在農民工集中居住地規劃建設簡易實用的文化體育設施。利用社區文化活動室、公園、城市廣場等場地,經常性地開展群眾文體活動,促進農民工與市民之間交往、交流。三是要發揮社會和企業的作用。鼓勵企業開展面向農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動,鼓勵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或優惠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3.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進城就業農民工面臨著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雙重轉變,如果不能盡快建立新的行為規范和生活習慣,將會影響農民工融入企業、融入城鎮,對農民工本人的心理健康也會造成沖擊。為此,一是要關心農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狀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傳教育,引導農民工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人文關懷進企業、進一線”活動。二是要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有效做法,通過依托各類學校開設農民工夜校等方式,開展新市民培訓,培養誠實勞動、愛崗敬業的作風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三是要對有需要的農民工開展心理疏導。
4.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關愛服務體系。在伴隨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而出現的農業人口大轉移潮流中,既涌現出千百萬“弄潮兒”,也有部分群體承受著發展的代價,尤其是因青壯年農民工進城就業但將孩子、妻子、父母留守在農村從而出現的“三留守”群體。很多留守兒童面臨著學業失教、生活失助、情感失落、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問題,一些留守婦女、留守老人在生產、生活、情感、安全等方面也面臨著困難。能否做好“三留守”群體關愛服務工作,考驗著社會的良心、關系著國家的未來。為此,一是要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完善工作機制、整合資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學、村民委員會普遍建立關愛服務陣地,做到有場所、有圖書、有文體器材、有志愿者服務。繼續實施學前教育行動計劃,加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著力解決留守兒童入園需求。全面改善貧困地區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寄宿需求,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政策。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開展心理關懷等活動,促進學校、家庭、社區有效銜接。二是要關愛留守婦女。加強農村“婦女之家”建設,培育和扶持婦女互助合作組織,幫助留守婦女解決生產、生活困難。三是要關愛留守老人。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農村老年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服務體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四是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發揮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關愛留守人員功能。
四、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農民工市民化是個歷史過程,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涉及多方面,需要全社會形成合力才能有序推進、有效解決。為此,《意見》對加強領導、提供保障、動員各方面力量等提出了要求。
(一)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落實相關責任。二是國務院已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領導小組每年要針對重點工作和突出問題進行督察,及時向國務院報告農民工工作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
(二)加大農民工公共服務等經費投入。
在推進農民工逐步平等享有市民權利的過程中,一個主要制約因素是“錢從哪里來”。《意見》提出,一是要深化公共財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掛鉤機制。這是進一步明確各主體的成本分擔責任。二是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三是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三)創新和加強工青婦組織對農民工的服務。
工青婦組織在農民工工作中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下一步,一是要擴大對農民工的覆蓋面。積極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農民工入會方式,將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以輸入地團組織為主、輸出地團組織配合,逐步建立農民工團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制度,積極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團員。二是要加強服務。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切實履行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職責,通過開展志愿者活動等方式關心關愛農民工及其子女,努力為農民工提供服務。
(四)發揮社會組織服務農民工的積極作用。
在為農民工服務工作中,一些社會組織發揮了積極作用。下一步,一是要按照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并重的原則,對為農民工服務的社會組織正確引導、給予支持,充分發揮他們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協同社會管理、促進社會融合的積極作用。二是要改進對服務農民工的社會組織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過開展業務培訓、組織經驗交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其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五)夯實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基礎性工作。
統計調查、理論研究是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基礎。2008年以來,國家統計局以農民工輸出地為基礎建立了農民工監測調查制度,有關農民工工作的理論研究也廣泛開展。下一步,一是要加大投入,建立輸入地與輸出地相結合、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相結合、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的農民工統計調查監測體系,做好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動態監測工作。二是要繼續深入開展農民工工作的理論和政策研究,為黨和政府相關決策提供依據。
(六)進一步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
一是要堅持正確導向,組織引導新聞媒體運用多種方式,加強政策闡釋解讀,積極宣傳農民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和農民工中的先進典型,對相關熱點問題開展及時有效的輿論引導。二是要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努力使尊重農民工、公平對待農民工、讓農民工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隨著我國工業化、信息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農民工問題將逐步從根本上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