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款是否可以作為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
公司的按照政府規劃進行搬遷,政府收儲土地并支付給我們的搬遷補償款,補償款是否可以作為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其中,政府補助指的是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企業獲得政府補助,通常無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
對于企業收到的不滿足專項應付款確認條件(“因公共利益進行搬遷”以及“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一般情況下認為,在滿足市場化原則、補償價格公允的前提下,該款項實質上是政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向企業支付的交易對價,企業通常應當將其整體作為資產處置對價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