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協議,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屬于勞務合同嗎?
職工退休,跟公司簽訂退休返聘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屬于勞務合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12條指出:“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在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工作,與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退休返聘協議屬于勞務合同,而不屬于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