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成立5年,是否繳回22年下半年和23年上半年減免的六稅兩費?
一般納稅人已成立5年,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果是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不是小型微利企業,是否要繳回2022年下半年和2023年上半年減免的六稅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2022年度匯算清繳結果不是小型微利企業,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不需要繳回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已減免的六稅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