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發過程中形成了試產品報廢,相對應的材料部分是否不可以加計扣除?
企業研發過程中形成了試產品,經檢測未達到要求全部報廢,相對應的材料部分是否不可以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企業研發過程中形成的試產品因未達到要求全部報廢,沒有對外出售,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情況,因此,研發費用中報廢的試產品對應的材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