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的單位能否憑分割單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集團公司統一采購工作服,集團內的單位能否憑分割單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集團公司統一采購工作服,集團內的單位不能憑分割單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