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的協會提供咨詢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稅?
非營利的協會提供咨詢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告)第八條、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
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
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非營利的協會提供咨詢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