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業的盈利彌補合伙企業的虧損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十四條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因此,個人合伙人不可以用合伙企業的盈利彌補合伙企業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