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公司的中國代表處發生交易,是否扣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第三條規定,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公司的中國代表處取得服務費,應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貴公司支付服務費不需要扣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