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領導在任職地租賃的住房,是否需要并入工資交個稅?
答: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p>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貴司原則上需要將給個人的租房支出并入其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