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進行個稅匯算清繳的個人未進行個稅匯算清繳,存在何種風險?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八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對未申報補稅或者未足額補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納稅人糾正其未申報或未補稅行為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標注。
第三十條、納稅人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配合稅務檢查、虛假承諾等行為,納入信用信息系統,構成嚴重失信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失信約束。
第三十一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等未依法辦理匯算清繳的,關聯納入企業納稅信用評價。
第三十三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對未申報補稅或者未足額補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送達相關文書,逾期仍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