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獨立納稅期間的虧損可否在匯總納稅后彌補?
答:不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稅務局對于“總分機構所得稅事宜”的答復。
“問題內容:
我是一家總分機構,想咨詢一個總分機構的所得稅問題:2018年及以前年度,總分機構各自獨立匯算清繳所得稅,現從2019年開始進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那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各分支機構的待彌補虧損額能否在2019年度在總機構匯算清繳時進行彌補?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分支機構作為獨立納稅人,按照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后,其總機構匯算清繳時,這部分經營情況,不得并入總機構進行匯算清繳,其產生的虧損也不得在總機構彌補。
感謝您的咨詢,本次咨詢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撥打12366熱線或聯系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