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報廢出售給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反向開具發票嗎?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以下簡稱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向出售者開具發票(以下稱“反向開票”)。
報廢產品,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產品。
出售者,是指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或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連續不超過12個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的自然人。
企業出售報廢汽車給資源回收企業,不符合上述規定,資源回收企業不可以反向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