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連續三個月零申報,是否影響信用評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一)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四)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關于<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公告的解讀》第一條第(七)項規定,《信用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不能評價為A級納稅人的4種情形。第三項“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納稅人正常經營,包括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情況之外的其他原因。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不屬于非正常原因(即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情況之外的其他原因)形成的零申報,不影響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