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捐贈教育等公益慈善事業的個稅稅前扣除憑證是什么
【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自然人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應取得什么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案】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政府行政機關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因此,自然人發生的捐贈支出,應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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