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取得的經營所得是否延緩繳納個稅
【問題】
我是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取得的經營所得是否能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的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答案】
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因此,個人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