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產水泥用于廠區地面硬化,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問題】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水泥用于廠區地面硬化,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嗎?
【答案】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由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營改增取消了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企業將自己生產的水泥用于廠區地面硬化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水泥用于廠區地面硬化也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