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發生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問題】
我公司2020年8月通過法拍購買的房屋當月已經付款,但因種種原因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直到2021年3月份才辦理的房屋過戶手續,貸款買房發生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能在稅前扣除?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上述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購置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且對于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資本化的期間沒有12個月的限制,因此,企業購房支付了房款時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期間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不能費用化,應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