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牛企業養牛用水未超限額是否不用繳納水資源稅
養牛企業養牛用水未超限額是否不用繳納水資源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第十三條 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并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根據上述規定,養牛企業養牛用水未超規定限額免征水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