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項目已有建筑服務發生地和項目名稱,還要在備注欄備注嗎
建筑服務的全電發票開票項目已有建筑服務發生地和項目名稱,還要在備注欄備注嗎?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解讀明確,為了滿足從事特定行業、經營特殊商品服務及特定應用場景業務(以下簡稱“特定業務”)的納稅人開具發票的個性化需求,稅務機關根據現行發票開具的有關規定和特定業務的開票場景,在全電發票中設計了相應的特定內容。特定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煙、建筑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銷售、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農產品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產農產品銷售、差額征稅等。試點納稅人在開具全電發票時,可以按照實際業務開展情況,選擇特定業務,將按規定應填寫在發票備注等欄次的信息,填寫在特定內容欄次,進一步規范發票票面內容,便利納稅人使用。特定業務的全電發票票面按照特定內容展示相應信息,同時票面左上角展示該業務類型的字樣。
所以,建筑服務全電發票,開票項目包含了項目名稱和項目地址的,不需要再在備注欄備注。
上一篇:車船稅可以按月申報繳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