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銷售農機,同時贈送化肥,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免稅農機贈送應稅的化肥不屬于無償贈送,應按照兼營的方法分別核算農機和化肥的銷售額,分別免征農機的增值稅和按9%的稅率繳納化肥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