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應稅污染物,一種超標兩種沒有超標,還能否享受減免政策
答:參考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減征環境保護稅的,前款規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監測機構當月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均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1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任何一個排放口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沒有排放口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法不予減征環境保護稅。
以上回復內容僅供參考,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