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裝修不足一年出售,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如何計算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買房屋裝修后不足一年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項目金額不可以按發票金額加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