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的農產品倉庫用地是否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一條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根據上述規定,農業企業的農產品倉庫用地不能享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