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異地取得出讓土地,印花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轉讓書據、著作權轉讓書據、專利權轉讓書據、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在異地取得出讓土地,印花稅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