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雙方不提供發票,有何稅收風險
問:1、我企業聘用一博士,作為常年顧問,我公司半年、或者一年付一次顧問費,但合同中約定,對方不提供發票,問如果不提供發票,有何稅收風險?
答:如果對方不提供發票,則你企業沒有取得合法票據,相關的費用在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栋l票管理辦法》中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我企業如果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則約定相關的稅金由我公司承擔,請問我公司承擔個人所得稅可否在我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對于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于2005年7月7日下發了國稅函[2005]715號文,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該文明確規定: 三、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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