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建筑材料,銷售并提供勞務服務,如何計繳增值稅
【問題】
我司主要生產建筑材料,銷售同時也會提供建筑勞務服務,請問如何計繳增值稅?
【答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因此,根據混合銷售規定,您公司應按銷售貨物計繳增值稅。